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5、国内旅行社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 6、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 7、申办旅行社应参加市旅游局举办的培训班。
办理依据: 1、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5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2、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颁布《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6号令
办理程序: 1、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受理审查并提出意见,按照旅行社设立条件及本市旅游业发展需要,对申请单位上报的材料和办公地点设施进行审核,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由市旅游局写出书面报告,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批准。 3、报省旅游局审批,国际旅行社由省旅游局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4、在郊县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单位,应先征得当地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当地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市旅游局;在市区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单位可直接上报市旅游局。 备注:省旅游局对批准成立的国内旅行社颁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家旅游局对批准成立的国际旅行社颁发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市旅游局对旅行社实行年检制度。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主要负责人履历表、学历证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6、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8、质量保证金证明; 9、财务人员简历、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职称证书、承诺书 |